根据2012年的告密者保护加强法案, 以下声明适用于保密政策, 形式, 或联邦政府与现任或前任雇员的协议, 包括在该法案12月27日生效之前生效的, 2012:
“这些规定符合而不取代, 冲突, 或以其他方式改变员工义务, 权利, 或由与(1)机密信息有关的现行法规或行政命令所产生的责任, (2)给国会的信函, (3)向监察长报告违反任何法律的行为, 规则, 或法规, 或管理不善, 这是对资金的严重浪费, 滥用职权, 或对公众健康或安全有重大而具体的危险, (4)其他对举报人的保护. 的定义, 需求, 义务, 权利, 制裁, 因管制性行政命令和法定条款而产生的责任被纳入本协议并具有管制性.”
在与保密政策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控制行政命令和法定条款, form, 或者协议包括, 截至3月14日, 2013:
- 行政命令第号. 13526(管理国家安全机密信息);
- 《美国法典》第5编第7211节(规定向国会披露信息);
- 第10篇第1034节, 由《军事举报人保护法》(Military 告密者保护 Act)修订的美国法典(管理军队成员向国会披露信息);
- 标题5第2302(b)(8)条, 美国法典, 根据1989年的《举报人保护法》和2012年的《举报人保护加强法》(管理非法披露)修订, 浪费, 欺诈, 虐待或公共健康或安全威胁);
- 1982年情报身份保护法(50 U.S.C. 421 et seq.)(规管可能暴露机密政府特工的披露);
- 防止泄露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法规, 包括第641条, 793, 794, 798, 第18条第952条, 美国法典; and
- 《1950年颠覆活动控制法》第4(b)条(50 U.S.C. 78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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